HNPR-2011-05003
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省经信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环资〔2010〕2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加快我省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科学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备案登记。
二、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备案并报省散装办汇总,备案企业目录由省经信委发布。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
(二)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不低于70%;
(三)企业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
(四)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六)预拌砂浆检验室的实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的合格证书,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所在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在市散装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六、市散装办自办理备案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散装办,由省散装办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七、省经信委每季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目录,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和省散装水泥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八、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产品种类、主要管理人员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所在市散装办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后应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目录中重新公布。
九、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同时在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列入备案目录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所预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十一、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散装水泥的购进、消耗台账,按月统计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10日前向所在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
十二、为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省经信委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将适时对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
申 请 表
备案产品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地址:
法人单位电话: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填 报 日 期:
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制
企业基本概况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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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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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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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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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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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人单位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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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人单位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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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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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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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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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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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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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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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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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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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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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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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备案产品明细表
申请备案 产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执行 标准 |
产品检测时间及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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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明细表
设备(设施) 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台时产量 (容量) |
制造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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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仪器(设备)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制造 企业 |
校检 日期 |
校检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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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装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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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