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投资〔2011〕53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奖励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细则 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校对:殷立科
附件:
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和《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有关奖励工作。奖励资金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对列入本细则的奖励项目,省其它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1、关于自主创新成果奖励。从2011年起,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且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安排3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且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安排2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且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且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安排5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
2、关于平台建设奖励。从2011年起,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奖励。从2011年起,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4、关于市场培育奖励。从2011年起,对新承担并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制订的牵头单位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承担并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标准制订的牵头单位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新认定并投入运行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
以上项目补助资金均为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奖励项目推荐和资金计划下达
1、省直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负责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奖励项目。
2、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受奖企业和金额。
3、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励资金。
第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作个人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