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电子通信〔2012〕557号
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园
申报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委(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减少申报、审核层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经我委研究决定,现就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及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的申报程序。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湖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21号)文件规定的“湖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由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调整为“湖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由申报园区所在县(市)经(工)信委(局)负责初审,初审后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市辖园区由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负责初审,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条件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湖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