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能源〔2013〕168号
关于印发《湖南电网火电厂调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电网调峰要求,规范并网发电厂的调峰管理,保证湖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湖南电力调度规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组织制订了《湖南电网火电厂调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电网火电厂调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网调峰要求,规范并网发电厂的调峰管理,保证湖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湖南电力调度规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电网内统调火力发电厂。
第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调峰分为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
(一)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深度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的调峰,启停调峰是指发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安排并网发电机组调峰。
第五条 并网发电机组应根据调度指令的要求提供调峰服务,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调峰幅度和启停标准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需要和机组性能,合理安排机组调峰。原则上,按照基本调峰、启停调峰次序进行,在电厂自愿情况下可进行深度调峰。
第七条 常规燃煤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并网容量)的50%,即:机组最小出力为额定容量的50%。
综合利用机组、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第八条 600MW以下等级的常规燃煤机组均应具备启停调峰的能力,并按照调度机构的要求进行启停调峰。
第九条 调度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安排机组启停调峰
(一)在电网安全允许的情况下,不同电厂的同类型机组轮流进行。
(二)受电网安全约束的机组在具备条件时安排启停。
(三)同类型机组启停调峰次数在一年内基本平衡,其中200MW等级的机组纳入300MW等级进行平衡。
(四)尽量避免同一台机组连续启停调峰。
第十条 调度机构需要安排某一类型机组启停调峰时,电厂自愿在基本调峰标准的基础上再将总出力降低该类型单台机组额定容量的50%,经电厂申报调度机构同意后,可不进行启停调峰,但可统计为一次启停调峰。若电厂总出力达不到上述要求,但自愿将单台机组出力降至额定容量的30%-40%(包括40%),可统计为0.33次启停调峰,自愿将单台机组出力降至额定容量的30%及以下,可统计为0.5次启停调峰。
第十一条 常规燃煤机组的深度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50%以下。
第十二条 自愿进行深度调峰的电厂应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并申报深度调峰的最低出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厂的申请安排机组深度调峰。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统调并网发电机组的调峰管理。地区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直调发电机组应参与电网的调峰管理。地调应每日向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报送直调机组的发电计划,并按照省调的要求安排其管辖的机组调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