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587 文号:湘经信能源〔2014〕27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05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6-20 签署日期:2014-06-20 登记日期:2014-06-2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4-06-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经信能源〔2014275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电煤储备承储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我省电煤储备工作,提高全省电煤供应的保障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煤储备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电煤储备任务完成好、规范标准高、资金管理严、保障能力强,为切实缓解我省煤炭季节性供应矛盾,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613

附件

 湖南省电煤储备及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省煤炭供应季节性紧张矛盾,提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全省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和省政府2009年第42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以及近年来电煤储备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电煤储备是指湖南省政府委托省网统调主力火电企业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电力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之前储备的,在我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电煤供应紧张情况下,有可能影响全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时,确保电力运行所需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能源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湖南省电煤储备遵循政府管理监督、财政适当补贴,储备布局合理,企业自主经营,市场运作为主,定向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电煤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制定、补贴计划编制、任务审核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储备方案和储备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拨付

 

    第六条   省经信委每年初在我省统调公用主力电厂完成满负荷开机15天正常生产储备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研究确定全年的电煤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省经信委将编制的储备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完成电煤储备任务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电煤储备资金补助计划。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电煤储备资金计划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现场核查情况,拨付电煤储备补助资金。

第九条   储备资金安排部分专门支出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计划编制、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条 湖南省电煤储备实行以发电企业储备为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储备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储备机制。由省网统调主力公用火电企业和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和实施。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在每年二季度编制、下达电煤储备实施方案,承储企业在收到储备计划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本单位储备任务的工作方案报送到省经信委。未提交电煤储备工作方案的单位,视同放弃当年电煤储备资格。如出现储备计划未能落实的情况,由省经信委调整到其他的承储企业承担。

 

第四章 储备、轮换和动用

   

第十二条 省网统调主力公用火电企业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储备任务计划实施储备。

第十三条 储备时间原则上按照夏季4-6月份;冬季9-11月份分别实施。省网统调主力公用火电企业储备地点设在厂内煤棚(煤坪);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储备地点原则上应设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或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储备场地的确定和变更,须连同当年完成本单位储备任务的工作方案,一并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电煤储备的轮换,应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处于先进先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

第十五条 电煤储备的动用,承担储备任务的发电企业根据省经信委下发的发电生产计划,可动用本企业储备煤炭。承担储备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经信委储备调用计划,未经批准,储备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煤炭。为保障承担储备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运行,各接收储备煤炭的单位须及时结算煤款,最迟应在接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正式发票一个月内结清(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结算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接收储备煤炭的单位要及时将已接收储备煤炭的数量、质量上报省经信委,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六条 煤炭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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