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省经信委决定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六条 省经信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推荐已经
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有丰富的工业设计和产业转化经验,突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应具有公共性,对所有企业开放。
(四)已经建成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工业设计团队,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其中,专利不少于10项。
(八)企业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支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政府、工业园区设立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政府、工业园区设立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认定条件参照省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条件,其中,第八条第(五)点不作为必要条件,第八条第(三)点中,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它条件均按照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信委批准,授予“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当地经信部门。市州经信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及时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级经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经信委按照本办法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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