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0894 文号:湘经信法规〔2016〕1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05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1-29 签署日期:2016-01-14 登记日期:2016-01-2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6-01-29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经信法规[2016]19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目前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管理权限的问题

本轮机构改革后保留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XX市(州)无线电管理处牌子的,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经信委)派出机构;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XX市(州)无线电管理处牌子注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经信委)通过委托协议,按派出机构方式依法委托相关市州经信委行使无线电管理有关职能。

市州无线电管理处和委托行使无线电管理有关职能的市州经信委统称为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关于具体行政执法问题

(一)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文件,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部分不跨地区的无线电频率审批通信范围不跨地区的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无线电台(站)审批3项行政许可由省经信委委托下放至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由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上述3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但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正式执法文书应以省经信委名义作出。

除上述3项行政许可外,其他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由省经信委直接行使。

(二)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    

1、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经信委的委托,开展行政处罚的立案及执行工作市州无线电管理处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展调查、检查、测量,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送达法律文书,初步事实和法律审查等有关程序性工作。受委托的市州经信委须以省经信委名义开展有关程序性工作。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发现无线电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核实基本情况,起草《关于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报告》,及时(最迟不得长于7日)报省经信委立案。省经信委立案审查人员应对案件来源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委领导审批。委领导批准立案后,应于当日通知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终结后,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于调查取证终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报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并附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会审会记录、案件证件材料等案卷资料,提交省经信委审查。省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处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并于当日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报省经信委。符合听证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听证,并于听证结束之日将听证情况报告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处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再次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委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委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在案件执行后将执行情况于执行结束当日报省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处备案归档。

2下列案件,由省经信委直接立案或由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省经信委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划的;

2)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

3)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在违法单位担任重要职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省经信委认为其他有必要直接立案查处的。

3、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均应以省经信委名义作出。

4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省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处应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及时补正破损或退色的文书,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编写目录,整理归档。

(三)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由省经信委作出实施。

(四)关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征收

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经信委征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

(五)其他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职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114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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