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基金管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等5个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1: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科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受理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可向省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机构。
第十条 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2.申请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3.申请者当年申请(含参加)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其中1项为省市联合基金项目)。
4、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5、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不含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要求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省市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依托单位原则上是该市州所在地的基金注册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两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3、申请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在前二位)者;
(3)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学习或访问一年以上归国人员,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或学历证书,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的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群体各成员学科专业具有关联性,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群体(10-15人)。
2、研究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某基础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把握研究方向、凝炼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已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学术人才支撑计划。
4、研究群体应有3-5位研究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研究骨干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院士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
5、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期间每年在研究群体所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六个月以上。
6、研究群体的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和研究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省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省基金办负责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初审、同行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学科专家组评审时要求项目申请者到会答辩。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应从同行专家中随机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审。
同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或网络“双盲”评审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审,视为无效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省基金办在选择专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申请书的有效评审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由部分处在任期内的省基金委委员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学科专家组评审。
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学科及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提请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学科专家组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拟资助的项目应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为通过。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和票数,确定拟资助项目。省基金委根据学科专家组的建议项目,召开省基金委全体委员大会审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省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条 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项目(非共识项目),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报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小额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申请者、同一年申请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已获得国家自科基金资助,又通过省自科基金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的,省基金委给予立项但不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基金办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省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中的非共识项目的执行期为两年,其他类型的项目均为三年,省基金办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实施的第一年度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年度到现场进行检查,第三年度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其他项目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三年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网(http:/ jj.hnst.gov.cn)上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结题或验收。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组织专家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省市联合基金一般项目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可申请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计划项目之一资助的;
(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累计至少达到0.6;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
(八)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基金办,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4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省自科基金资助强度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由依托单位报送省基金办。
第四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基金办应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科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委署名举报。
第四十四条 省基金委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结题报告且不说明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6年公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同时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问责机制。
第四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湘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和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参考。
第八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项目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在合同书后报省基金办核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科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 拨款
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拨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证,按规定拨给项目依托单位: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两年滚动拨付;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滚动拨付;其他类别的项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拨付。
省市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的市州科技局按比例共同拨付:重点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滚动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拨付。
省基金办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规定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暂不拨款。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十二条 有多个合作单位的资助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转拨,合作单位不得再收取管理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指定专门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按一定比例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科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科基金财务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年度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于每年1月15日前,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支出。
省自科基金项目因故终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委。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
第二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省自科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编报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承诺机制。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缓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2006年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