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
主题词:自主创新 产品认定 办法 通知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200份)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
(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省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认定机构。
第十条 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 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湖南省科技厅
一、起草背景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00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其中包括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等。12月,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北京、江苏、山东、深圳、安徽、福建、青岛、天津等省市先后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了认定工作,其中江苏、山东在2009年2月先后公布了2008年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分别收录了176、347个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了“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主导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实施“一化三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规划配套政策和我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与依据
起草本办法主要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参考借鉴各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我省省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组织方式及相关权益,明确认定部门与申请企业的权责,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与方法指导。参考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及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如下。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
2、《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
5、《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09]16号),
三、逐条说明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说 明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明确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第二十二条指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政府采购向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倾斜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评价标准,定期发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产品,同等条件优先纳入目录。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拒绝接受或不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已支付资金的要予以追回”。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 明确自主创新产品的定义。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要体现 “湖南”、“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参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的条件。 |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 明确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实施主体。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指出: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 明确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应遵循的原则,并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第二十二条指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第二十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政府采购向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倾斜”。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指出“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 明确申请自主创新产品的原则及申请单位的界定范围。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指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 明确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指出: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
第七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 (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 明确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指出: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 | 明确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时间。 北京、天津、南京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两次。 江苏、上海、福建、青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
第九条 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省认定机构。 | 明确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程序。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 |
第十条 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 明确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程序。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指出“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
第十一条 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 明确向社会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参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 明确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指出“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北京市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三年,技术周期较长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五年。 江苏省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 明确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指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制度,对产品或售后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
第十四条 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 明确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惩罚措施。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
第十五条 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 明确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工作人员所负义务与责任。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 明确文件制定主体。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明确实施起始日期。 各省已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我省企业也希望我省尽快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等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产品申报材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产品认定标准和具体认定程序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 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和《科技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科技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将取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取消一定时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资格。
(二)认定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