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5/2009-01019 文号:湘科字[2009]16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05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2-11 签署日期:2009-11-30 登记日期:2009-12-11 所属机构:省科学技术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12-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沙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服务  企业  认定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30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及《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200911日起20131231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应属于以下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长沙市(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七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服务外包合同及相应的合同约定款项的银行入账证明、票据等服务外包业务额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

第九条  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向长沙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长沙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联合进行初步审查。经签署审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长沙市科技局统一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上报认定机构。

第十条  认定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财务、技术或行业管理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审的重点是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3款、第5款、第6款对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认定机构应及时对其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行为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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