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是夯实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挥科技成果资源集聚、辐射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促进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规范其申报、认定、考核、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为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辐射示范,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地理范围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的园区。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面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推广应用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有效促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示范作用的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重视技术创新,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经费配套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即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联盟”成员。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认定、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的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园区管委会对示范基地建设按引导资金1:1.5的比例进行专项经费配套。
2.建立了运转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开展科技成果推广业务的中介机构2家以上。
3.上年度总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15项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
4.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3家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县,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组建了由县市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县市科技局牵头的办事机构,财政科技经费占县财政总支出比例达到1.3%以上,其中60%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按1:1.5以上比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配套经费。
2.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有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3.上年度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产业特色鲜明,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值5亿元以上。
4.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科技成果推广部门3家以上。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县域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学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近3年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2.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有内设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人员。
3.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值1亿元以上,并占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承担过省、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5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市州科技局。市州科技局对申报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进行形式审查、考察、筛选,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章 认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确定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名单,督促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名单确定后,省科技厅给予示范基地组建引导资金10万元,进行为期1年的组建。组建期满后,示范基地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材料,评估合格后认定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未通过组建期评估的,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1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消其组建资格。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向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授牌,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为5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50万元。示范县的建设期为4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40万元。示范企业的建设期为3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30万元。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申报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筹集,通过政府引导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自筹部分由申报单位保证,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示范基地、示范县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科技成果引进费、科技成果推广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示范企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科技成果引进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在建设期内,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年度考核报告,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实地考核。考核通过后给予10万元补助。不提交年度考核报告或考核不合格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期满前2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方案和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后期补助资金1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资格继续保留。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如有更名的,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情况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资格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可相应设立市州、县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当地负责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