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04001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湘科字〔2011〕18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
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将《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与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61号)和《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7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分别安排一定规模资金,集中用于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条 支持领域、范围
(一)紧密结合《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湘政发〔2010〕20号)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湘政发〔2010〕20号)凝练项目。始终坚持以规划为“纲”,在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坚决按照“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来选择凝练项目。
(二)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科技攻关项目,一类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攻关类采用招标方式,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类采用定向委托方式进行。
第三条 申报、立项与审批
(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申报通知与难题招标公告。
(二)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通过各市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推荐。
(三)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后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核准进入项目库的备选项目。
(四)根据省科技厅当年提出的重点突破领域以及需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结合预备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情况、年度经费预算规模等,凝练本年度拟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形成项目建议计划,部门会审后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难题招标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的相关规定开展。
(六)对招标项目的预投标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可参与投标的单位,并对投标单位标书组织招投标专家评标,讨论研究提出招标项目建议计划,部门会审后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先行下达计划文,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共同下达,产学研专项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下达。
第四条 实施管理与验收
(一)采取“分类指导,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科技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二)建立项目监理制度。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相关人员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四)组织对项目的年度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两种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实施、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项目实施中如确有必要对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进行变更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距离项目验收前六个月向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调整后的项目依调整批复内容,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项目的中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批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止的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核查备案。
(八)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项目合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计划项目。
(九)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有关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资助”。
(三)承担单位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项目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其进行管理。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公示和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