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5/2012-13887 文号:湘科政字〔2012〕12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04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0-07 签署日期:2012-08-30 登记日期:2012-09-06 所属机构:省科学技术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09-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04003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政字〔2012〕129号

 

 


关于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

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推动自主创新政策在企业的全面落实;加强科技服务功能,提供优质服务,帮助支持企业及时、准确把握和利用政策,提高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水平,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加快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特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

现将《湖南省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实施管理办法》下发,请你们按照该《办法》要求,将创新型企业联络员名单统一汇总,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同时各市州科技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组织申报辖区内尚在培养期的创新型企业设立创新政策联络员,有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联系人:王红、廖良禾
电话/传真:0731-88988812、 88988813
电子邮件:hnkjfg@163.com

 

附件:1. 湖南省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实施办法

2. 湖南省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登记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8月30日

 

 

 

 

 

 

 

附件1:

 

湖南省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

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沟通,帮助企业全面、及时、准确把握、利用和享受政府科技投入资金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减免等科技政策,提高科技项目申报质量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速度与效益,提高企业申报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能力,湖南省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举办科技政策联络员培训,免费为科技创新企业培养1~2名科技政策联络员,帮助企业培养熟悉各类科技扶持政策,能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的专业人才。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政策联络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励科技政策联络员积极工作并帮助企业享受到科技政策支持,现制定以下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技政策联络员的岗位设置

第二条 科技政策联络员由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和骨干人员担任,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管理。

联络员在所在企业领导管理下开展工作。湖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湖南省创新型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联络员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     科技政策联络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第四条 具备较强的理解能力、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 。

第五条 熟悉企业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具有网络化办公技能和档案管理知识。

第四章     科技政策联络员的职责

第七条 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各级政府自主创新政策,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信息,为企业决策者当好参谋。

第八条 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和新的需求,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展情况和企业需要研究解决的困难。

第九条 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积极参加省科技厅举办的科技政策培训、交流等活动,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本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切实做好本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规范化管理,系统做好技术创新活动有关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作好企业技术创新调研活动,及时将政府科技政策信息反馈所在企业相关负责人,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建议意见,有效帮助企业知晓、掌握和享受到政府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减免等科技政策。

第五章  科技政策联络员享受的权益

第十二条 及时获得科技项目申报等科技政策信息,享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政策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免费参加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政策培训。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其他科技服务。

第六章  科技政策联络员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政策联络员所在企业在湖南省所属区域内。

第十六条 每家企业限报1~2名科技政策联络员。

第十七条 由市(州)科技部门和开发区每年1月份、6月份汇总提交科技政策联络员申请表(须加盖公章),送达湖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湖南省创新型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湖南省科技厅每半年对联络员申请人进行一次认定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科技政策联络员证书。

第七章 建立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年度优秀科技政策联络员评选和奖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科技政策联络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建议由所在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受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登记表

企业名称

 

姓    名

 

性别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QQ

 

手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市州科技局、高新区意见

 

 

 

(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打印 收藏

关于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747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