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政字〔2012〕17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益,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们对原《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湘科政字〔2001〕42号)进行了修订。经过征求专家及有关单位意见,并在召开《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听证会后,充分吸收和采纳听证代表的建议,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7日
附件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为根本目的,利用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3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产业、经济管理政策研究、科技统计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4条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的科技专项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随着决策建议需求不断旺盛,该预算额度应不断增加。
第5条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联合、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以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第6条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性项目。重大项目招标、立项和组织实施等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于决策咨询应急类重大项目可采取项目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第7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统称“省科技厅”)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编制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软科学研究;指导全省各部门、行业和地方自行设立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8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管理政策,紧密结合国家和省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综合各部门、市州和专家的建议,编制和发布年度《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统称《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9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省科技厅根据上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单位项目申报指标,并在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时予以公布。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1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申报。
第10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湖南省境内单位,可以申请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政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软科学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11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湖南省境内;
(二)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理论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相关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项目申请人主持承担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均能按期结题,且近三年内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12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合理;
(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13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各推荐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时通过湖南省科技厅网站《湖南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未按规定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和超过指标控制数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14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有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所提供的佐证材料是否真实;
(三)申报项目是否重复申报,项目申请人是否在省科技厅同时申报了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四)项目申请人是否有已主持承担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未按期结题的情况。
第15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组织专家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从专家数据库中遴选。专家评审形式可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等形式,依据《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评估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第16条 省科技厅在对专家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综合平衡择优并公示后确定立项,编制当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第17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研究经费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安排部分指导性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18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均需书面和网上签定《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统称《合同》)。
第19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主持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20条 省科技厅组织软科学研究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开题论证和结题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和考核,将其结果作为申报单位下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21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主持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22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经费开支仅限于如下范围:
(一)国内外调研差旅费;
(二)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三)文印费;
(四)设备购置费和折旧费;
(五)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论证费;
(六)会议费;
(七)劳务费;
(八)其它费用。
第23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或委托单位分拨经费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作单位、合作内容及拨款分配方案,拨款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拨款按照与项目主持单位名称相符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
第24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研究。
第25条 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研究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将节余经费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如果项目负责人调出湖南省,应在原单位继续完成或由原单位另指定专人完成项目研究。
第26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已下拨经费的余额返还省科技厅,不得挪作他用。
第27条 省直部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地方承担的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负有共同组织实施的责任。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省直部门、高校和有关研究机构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28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终止日三个月内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在申请评审或验收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应在有关领域刊物上发表论文;对重点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出版。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形成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和制定政策有价值的建议,否则将不予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
第29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必须由该项目研究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或社团组织对其成果的应用价值提出认可意见,才能结题验收;对重大、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等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单位组织。评审结果作为成果结题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30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其知识产权属于省科技厅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并负有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责任。
第31条 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项目研究所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32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应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
第33条 项目结果验收后,对于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难点和热点问题,鼓励团队跟踪研究。
第34条 省科技厅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工作,对应用和转化成绩突出的项目应推荐参评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六章 附则
第 35条 驻省科技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项目验收等,受理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3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湘科政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第 37 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