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成字〔2013〕5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省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我们对原《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湘科成字〔2001〕2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16日
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是经过鉴定、评价、验收等评价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研究、软科学、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授权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和行管办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大型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下一级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科技厅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及其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及时予以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科技成果登记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将作为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直接依据之一。没有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不予受理。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省级科技计划重点及以上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30日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项目课题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后,方才视同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每一个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将获得唯一的科技成果登记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号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部门化或属地化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也可向省科技厅直接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但不得重复申请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档案。
获得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在公告期内无异议,可由省科技厅颁发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湘科成字〔2001〕20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