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条字〔2013〕12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归口预算管理科研院(所),中央驻湘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管理,发挥和提高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实力和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12日
湖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以下简称“发展专项”)的管理,发挥和提高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实力和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主要支持省科技厅归口预算管理科研院(所)和中央驻湘科研院(所)。
第三条 发展专项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分类支持;创新投入、协同支持”的原则,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推动相结合。
第四条 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依托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一)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及科研装备的研发;
(二)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三)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养;
(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五条 发展专项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布局。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经费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
第六条 建立发展专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管理,推进和完善发展专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展专项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三)负责协同财政部门,配置和下拨专项计划资金,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强化发展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专项的申报和预算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落实配套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
(四)配合做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六)保护与管理专项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
第九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发展专项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培训、过程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发展专项的定位和支持重点;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目标明确,与技术创新或产业开发协同合作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明确了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项目计划任务指标具体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完成,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实现转化及产业化,或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
(四)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人才队伍、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五)发展专项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财政拨款经费。
第十二条 发展专项的申报:
(一)省科技厅每年6月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
(二)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科研院(所)通过“湖南省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网填报《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项目申请书,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发展专项的立项程序:
(一)形式审查。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在项目申报受理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技术评审。组织专家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三)预算评审。组织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从预算来源、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独立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经费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 审定立项。参照专家技术、预算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和资金配置建议,按相关管理程序报批审定立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发展专项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科技厅研究审定后方可执行调整、变更或中断,否则不通过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影响到项目研究内容和实施进度的;
(二)技术、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配套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发展专项在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结题验收。一般项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验收,重点项目进行财务和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 发展专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对通过财务验收的重点项目,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进行综合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要求已经完成,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计划任务完成率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6、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7、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8、专家验收组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发展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发展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涉及保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展专项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均应标注“湖南省技术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确认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发展专项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对实施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以项目当年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通过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汇报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实施评估和财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展情况、人才团队建设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取得的初步成果和效益、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种,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
(一)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按计划继续滚动支持;
(二)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应当按照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三)评论结果为不合格的,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应视具体原因调整计划,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不能完成任务的,或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中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展专项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综合管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发展专项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及绩效考核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两个月内改进存在的问题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发展专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发展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