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11005
湘司办发〔2013〕76号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
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决定》是省人民政府为配套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增强县级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激活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优化行政审批、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坚决落实《决定》要求。
二、明确扩权内容和范围。根据《决定》规定,扩大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管理的权限有4项,即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由县(市)司法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司法厅;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申请执业审核,由县(市)司法局直接报省司法厅(扩权县(市)名单详见附件1)。
三、把握申报要求。各有关县(市)司法局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申报审批的具体要求,认真梳理、细化行政审批环节,严格审核条件和申报材料(具体标准见附件2),确保扩权事项流程有序,操作规范,便民利民。为便于工作衔接和市(州)司法局进行监管指导,扩权事项在直接报省司法厅的同时,应报市州司法局备案。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省司法厅将制定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各有关县(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申报工作。
四、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追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扩权县(市)名单
2、扩权事项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扩权县(市)名单
长沙县 浏阳市 宁乡县 株洲县 醴陵市 攸 县
茶陵县 炎陵县 湘潭县 湘乡市 韶山市 衡南县
衡阳县 衡山县 衡东县 常宁市 祁东县 耒阳市
邵东县 新邵县 隆回县 武冈市 洞口县 新宁县
邵阳县 城步县 绥宁县 汨罗市 平江县 湘阴县
临湘市 华容县 岳阳县 津市市 安乡县 汉寿县
澧 县 临澧县 桃源县 石门县 慈利县 桑植县
沅江市 南 县 桃江县 安化县 东安县 道 县
宁远县 江永县 江华县 蓝山县 新田县 双牌县
祁阳县 资兴市 桂阳县 永兴县 宜章县 嘉禾县
临武县 汝城县 桂东县 安仁县 冷水江市 双峰县
涟源市 新化县 沅陵县 辰溪县 溆浦县 麻阳县
新晃县 芷江县 中方县 洪江市 洪江区 会同县
靖州县 通道县 吉首市 花垣县 保靖县 泸溪县
龙山县 永顺县 凤凰县 古丈县
附件2
扩权事项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办理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报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办理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三、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条件
(一)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设立;在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公证员申请执业审核
申报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具备上一条中1、2、3项的,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抄送: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