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01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下简称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钩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二、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区。
2、保护耕地。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拆旧地块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划为基本农田,并及时组织耕种。
3、增减平衡。建新拆旧地块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出的耕地不得小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
4、保护农民利益。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农民的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及时到位。
5、节约集约用地。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中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6、层级管理。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市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即省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市负责挂钩项目区设置的统筹安排,县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挂钩工作的项目管理
1、项目立项。挂钩项目由市州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并根据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意见批复挂钩项目区立项,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面积的标准。
2、指标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整体平衡。项目区所在地的市州要制定周转指标归还计划。周转指标按时归还的,可以安排下一轮周转指标;未能按时归还的,停止该市州的挂钩工作,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市州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3、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挂钩项目,由各地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到位,项目区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必须按规定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项目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挂钩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做好成果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4、用地审批。建新地块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直接与拆旧地块的建设用地等量置换。
5、资金管理。挂钩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挂钩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相关行业定额标准,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总预算。挂钩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挂钩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四、做好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
挂钩项目区所在市州、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挂钩工作的管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的审核和项目验收,协调、指导各地开展挂钩工作。
五、2008年挂钩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尽快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城乡增减挂钩的拆旧区土地资源潜力专项调查,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本市州挂钩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项目区规模布局,认真筛选列入2008年挂钩的项目区,编制《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连同本市州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