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45 文号:湘政办发[2008]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01-01
签署日期:2008-11-20 登记日期:2008-11-2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1-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10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2009日起施行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二 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农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对土地闲置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七章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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