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38 文号:湘政办发[2008]2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1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1-03
签署日期:2008-10-15 登记日期:2008-10-22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0-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100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
出质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十月十五日

 

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省工商局
○○八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质人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导致出质股权权能缺失侵害质权人利益的由出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托管登记证明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股权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生效法律
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数额准予变更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变更后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准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注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所撤销股权原出质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应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上述登记通知书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利用纸质或者登记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及计算机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因登记机关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有关文书和登记簿表式范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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