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46 文号:湘政办发[2008]3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1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01-17
签署日期:2008-11-20 登记日期:2008-11-2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1-2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101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申报意见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需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者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书面申请
可行性论证报告
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搬迁整体改造对外合作开发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第四十三条)、 )、()、(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  省内各级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省垂直管理部门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制定部门和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行政  资产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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