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08-83949 文号:湘政办发[2008]3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01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2-09
签署日期:2008-12-15 登记日期:2008-12-24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教育 发文日期:2008-12-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010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
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 湘发200718精神我省决定从2008年开始启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为圆满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用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5%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

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有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免交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学校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减免考古调查勘探费和考古挖掘费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标准的20%收取其他80%缓交对建校确需征用菜地的在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和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由市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提取一定比例支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报建等各种手续时应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工程  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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