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
2009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为加快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
1、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
2、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编办、省农办、省政府口岸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二、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评建结合,以评促建。通过绩效考评,促进长株潭三市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形成“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竞争力、发展力和创造力。
(二)围绕“两型”,突出重点。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突出考评三市和省有关部门2009年在“两型”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项目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
(三)客观公正,易于操作。绩效考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考评体系设计注重科学性和操作性,委托社会相关机构进行考核,结果体现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定期考评,综合利用。绩效考评在2010年3月之前完成,形成考评报告。考评结果一方面用于“两型”社会建设的考核验收,另一方面作为省政府对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综合绩效考评的组成部分。
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
(一)三市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市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3类18个指标构成:
1、状态指标(9个,权重40%):主要反映三市通过“两型”社会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效果。考虑到与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综合评估工作的衔接,本办法所设置的状态指标,侧重反映三市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面所达到的状态。
2、工作指标(7个,权重60%):主要评价三市完成年度“两型”社会建设重点工作的情况和效果。工作指标的设置及其考评,按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各市分工负责的工作项目进行。
3、附加指标(2个,±20分):一是“创新性工作”指标,用于评价各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取得特别成效的改革创新性工作及其效果,作为加分指标,其加分总和不超过20分;二是“限制性工作”指标,用于评价各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出现严重妨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行为及其影响,作为减分指标,其减分总和不超过20分。
各项指标的测评标准和测评方法等见附件1。
(二)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3类7个指标构成:
1、任务指标(1个,权重60%):设置“试验区改革建设重点工作”指标,集中考评有关部门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分配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自主指标(4个,权重40%):主要反映各部门在分配的重点工作任务之外,围绕“两型”社会建设与改革自主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其效果。
3、附加指标(2个,±20分):一是“创新性工作”指标,用于评价各部门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取得特别成效的改革创新性工作及其效果,作为加分指标,其加分总和不超过20分;二是“限制性工作”指标,用于评价各部门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出现严重妨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行为及其影响,作为减分指标,其减分总和不超过20分。
各项指标的测评标准和测评方法等见附件2。
四、考核评价等级的确定
(一)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满分为100±2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二)按各市和各部门考评总得分(包括附加指标得分)划定考评等级(上组限不在内):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
(三)评为优秀的市不超过1个,同等条件下按考评总得分多少排序。评为优秀的部门数不超过参评部门总数的10%,评为良好的部门数不超过参评部门总数的30%,同等条件下按部门承担试验区改革建设重点工作项目多少和考评总得分多少排序。
五、考核评价的奖惩措施
(一)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和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奖励措施。对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和部门进行公开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惩罚措施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问责。
六、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考评工作由省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组织领导,由其办公室(简称省两型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绩效考评委员会具体实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测算和分析。
(二)在实施年度考评前,根据考评办法、考评依据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年度考评实施细则。
(三)年度绩效考评在2010年3月前完成。考评工作的具体程序及其完成时间如下:
第一步,各市各部门自评。各市各部门按照考评办法、年度考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2010年1月上旬完成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含自评总结报告、自评评分表格和附加指标论证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材料审核(2010年1月中旬完成)。由绩效考评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各市各部门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对各市各部门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打出初评分数,对附加指标能否成立进行初步论证,提出需要复核的项目。
第三步,现场考评(2010年1月下旬完成)。由绩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组成现场考评工作组分赴各市各部门,了解考评项目尤其是需要复核的项目的情况,听取考评对象的意见。
第四步,综合考评(2010年2月中旬完成)。由绩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机构根据各市各部门自评情况、材料审核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各市各部门绩效进行综合评分,对附加指标能否成立进行审查论证,并评出考评等级。
第五步,结果公示(2010年2月下旬完成)。由省两型办将各市各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市政府、各部门对考评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两型办提出申诉;省两型办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交绩效考评委员会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六步,结果公布(2010年3月上旬完成)。由省两型办将考评结果及奖惩建议上报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审批。
考评结果和奖惩措施经领导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以一定形式公布,并进行总结表彰。
(四)考评对象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报送的考评材料中有人为造假情况,对材料所涉及的考评项目(指标或指标内的小项)计以0分;情节严重的,按考评项目的应得满分从总得分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五)绩效考评要严肃认真,考评工作过程应置于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
七、考核评价的分析总结
(一)各市在考评结果公布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考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报告,上报省两型办。由省两型办与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各市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长株潭三市在“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的成绩与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的思路和措施,形成考评报告,作为党委、政府和部门决策的参考。
(二)由省两型办与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部门考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省有关部门在“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的成绩与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的思路和措施,形成考评报告,作为党委、政府和部门决策的参考。
附件:1、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三市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三市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
考评指标 |
测评标准 |
测评方法 |
审核单位 |
得分 |
1. 状态指标 (40分) |
1.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5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3分,降低幅度每增加0.1%记0.1分,最高记5分。 |
能源折合的标准煤/GDP |
省统计局、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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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 (5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3分,降低幅度每增加1%记0.2分,最高记5分。 |
(报告期万元GDP用水量-基期万元GDP用水量)/基期万元GDP用水量 |
省水利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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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 (4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2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4分。 |
GDP/建设用地面积 |
省统计局、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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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清洁能源使 用率(4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2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4分。 |
清洁能源消耗量/总能源消耗量 |
省统计局、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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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 用率 (4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2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4分。 |
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 |
省环保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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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5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3分,每低于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5分。 |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砷、镉)排放数量/GDP |
省环保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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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5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3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5分。 |
认证交界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认证交界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
省环保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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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2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4分。 |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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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 (4分) |
未达预期目标值不记分,达到预期目标值记2分,每超过预期目标值1%记0.2分,最高记4分。 |
全年API指数小于(含等于)100 的天数(即优良天数)/全年天数 |
省环保厅、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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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指标 (60分) |
2.1 规划管理 (7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规划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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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础设施 建设 (7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 |
2.3 产业发展 (7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产业发展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 |
2.4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7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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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示范区建设 (7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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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体化工程 (5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一体化工程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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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综合配套 改革 (20分) |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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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加指标 (±20) |
3.1 创新性工作 (+20分) |
在“两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或某一方面工作中,采取了重大的或系列的改革创新性工作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按下列各分项加分。每分项加分幅度为3~5分,本指标合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在“两型”社会建设方面,获得国际性、国家级、中央部委或省政府的奖励与荣誉称号; 2.对“两型”社会建设提出创造性构想或方案,通过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两型”社会建设工作内容新颖,特色明显,在其他地区得到推广应用且效果显著; 4.在“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形成先进经验,并作为重大典型在全国得到宣传; 5.在“两型”社会建设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应用; 6.其他经论证能够成立的创新性工作。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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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限制性工作 (-20分) |
在“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允许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按下列各分项减分。每分项减分幅度为3~5分,本指标合计减分不超过20分。 1.严重违反“两型”社会建设规划; 2.节能减排达不到规定标准;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4.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在重点项目决策和建设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6.其他经论证能够成立的限制性工作。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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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
考评指标 |
测评标准 |
测评方法 |
审核单位 |
得分 |
1. 任务指标 (60分) |
1.1 “两型”社会建设 改革重点工作 (60分) |
考评各部门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2009-2010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中分配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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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主指标 (40分) |
2.1 体制机制改革 (10分) |
积极参与改革,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部门改革方案,推进本系统和本部门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三市改革工作给予了有效指导。 本指标由长株潭三市政府参与评估。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三市政府、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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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简政放权让利 (10分) |
根据“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推进部门管理重心下移,下放部门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措施得力,切实做到简政放权让利。 本指标由长株潭三市政府参与评估。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三市政府、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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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争取国家支持 (10分) |
除重点工作职责分工任务外,向国家争取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如建设项目与资金、改革试验的优惠权、先行先试权等。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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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服务试验区建设 (10分) |
1.建立试验区改革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部门与其他各部门横向、纵向协调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研究会商、调度,健全协商制度和联动机制,信息传递通畅,形成各部门齐抓共建格局; 2.牵头负责或参与的试验区改革建设项目,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按进度按要求进行,定期开展试验区改革建设目标落实情况检查; 3.有明确针对试验区改革建设的相关保障政策或实施意见。 本指标由长株潭三市政府参与评估。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三市政府、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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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加指标 (±20分) |
3.1 创新性工作 (+20分) |
在2009年承担的“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重点工作任务或自主推进的“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采取了重大或系列改革创新性工作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按下列各分项加分。每分项加分幅度为3~5分,本指标合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在“两型”社会建设方面,获得国际性、国家级、中央部委或省政府的奖励与荣誉称号; 2.对“两型”社会建设提出创造性构想或方案,通过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两型”社会建设工作内容新颖,特色明显,在其他地区或部门得到推广应用且效果显著; 4.在“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形成先进经验,并作为重大典型在全国得到宣传; 5.在“两型”社会建设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应用; 6.其他经论证能够成立的创新性工作。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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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限制性工作 (-20分) |
在2009年“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中,本部门对口负责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按下列各分项减分。每分项减分幅度为3~5分,本指标合计减分不超过20分。 1.严重违反“两型”社会建设规划; 2.试验区整体节能减排达不到规定标准;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4.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在重点项目决策和建设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6.其他经论证能够成立的限制性工作。 |
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考察 |
省两型办、 考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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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考核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