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请示》(株政[2009]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将《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2006]2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各县市城关镇范围内征收房屋,按本办法附表十一、表十四的标准乘以下列百分比执行:醴陵市按90%执行,攸县按85%执行,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按80%执行。城关镇范围以外征收房屋按办法表十一、表十四的标准乘以下列百分比执行:醴陵市按85%执行,株洲县按75%执行,攸县按70%执行,茶陵县、炎陵县按65%执行。其他各类补偿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标准 株洲 函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