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30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措施,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井型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引导资源条件差、矿井个数少、井型小、监管力量薄弱的少数市县逐步退出煤炭产业。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6、限期关闭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二)摸底排查阶段(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区域内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6类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此项工作在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名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3、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仍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资源整合煤矿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5、省煤业集团提出其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煤矿名单,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在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
1、对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煤矿和不予利用的井筒,有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
2、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
3、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
4、
(四)督查落实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2、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或在一个县市区发现2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3、凡应关闭或停产整顿矿井而未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措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从重处罚。
4、凡经省政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州,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支持,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保证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收购、兼并小煤矿的国有大矿,在资源配置、项目资金安排、新井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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