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01044 湘政办函〔2014〕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州人民政府(长沙市按湘办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业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
附件:下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项目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下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 实施机关 | 下放方式 | 备注 |
1 |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工作的复函》(湘政办函〔2011〕90号) | 省人民政府 | 市州人民政府 | 直接下放 | 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
2 |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市州人民政府 | 直接下放 | 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