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5-02960文号:湘政办发〔2015〕68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5—0106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0-09-25
签署日期:2015-08-26 登记日期:2015-08-26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科技、教育发文日期:2015-08-26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为促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创新型湖南建设,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

  我省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涉及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质检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三、重点措施

  (一)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在湖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基础上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 并通过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和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排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按照科研设施和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对于大型科学装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全省网络管理平台。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对于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

  (三)建立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明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服务奖励标准和配套支持政策,并配套出台全省统一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机制,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材料消耗费、水电费、人力成本、维护费等费用,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建立财政资金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联合评议机制,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大力发展科研设施和仪器中介服务业,便于供需对接。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调查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流程和办法,由管理单位定期向平台报告设施、仪器的分布和共享情况,实现平台的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等)

  (四)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制度,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计量检定/校准或量值溯源的有效性、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制度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制定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对于通用科研设施和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和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激励制度,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和用户使用积极性,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用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其建设和购置资金由财政承担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积极探索管理单位以自筹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参与调配的利益补偿机制。省科技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调配的监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等)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用户使用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等)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周期检定、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管理办法、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联合评议办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和后补助办法。管理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开放管理制度,并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二)进度安排。2015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启动现有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数据库,制定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目录,目录定期更新,逐步实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同时启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建设。2016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2017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