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430S00001/2015-03001文号:湘政办发〔2015〕112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5—011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1-01-24
签署日期:2015-12-25 登记日期:2015-12-25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发文日期:2015-12-25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村镇银行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要求,着力推动市场主体建设,着力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创新发展,着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提升村镇银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通过各级政府政策引导,调动各类具备主发起资格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加快村镇银行发展速度。

  2、服务县域,支农支小。村镇银行应当坚持"立足县域、支农支小、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把服务的重点放在"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3.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通过鼓励规模经营,提升村镇银行整体发展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改善发展环境,规范企业管理,把握服务定位,引导村镇银行健康发展。

  二、加快机构网点建设

  (三)拓宽投资主体。鼓励省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省内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

  (四)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和引导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和新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适度调整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先引进本地股东,稳步提高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

  (五)鼓励批量设立。支持主发起人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方向,批量设立村镇银行。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鼓励成立专门的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或独立事业部,探索设立村镇银行金融服务公司,加强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和服务,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

  (六)推进网点下沉。支持村镇银行在辖区内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打破"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格局,下沉服务重心、下延机构网点,扩大县域内金融服务范围。

  三、引导行业规范经营

  (七)明确市场定位。村镇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原则上不得跨县市经营业务;要按照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社区的发展方向,坚持"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掌控好贷款集中度。

  (八)完善法人治理。村镇银行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管理架构,在决策、执行、监督、经营管理方面实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制衡。主发起人既要积极履行发起人职责,又要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对村镇银行的管理不能等同于分支机构,不能作为规避监管政策的通道和载体。

  (九)加强流动性管理。村镇银行要定期开展资金清偿能力的压力测试,防止资金运用过度所带来的风险,确保充足的资金款项,不出现支付风险。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在资金清偿能力管理上建立援助机制,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四、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十)注重产品开发。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加大村镇银行产品开发投入,在沿用自有业务品牌的同时,鼓励村镇银行根据当地金融需求特征,自主开发具有村镇银行特色、服务"三农"和中小微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合规性操作指导,支持村镇银行产品创新。

  (十一)创新合作模式。推动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提高村镇银行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缓释功能。

  (十二)支持资源共享。批量设立的村镇银行,以村镇银行管理部为载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财税库银等公共系统服务,共享相关资源;对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银行管理名单。

  (十三)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五、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落实奖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奖补资金并及时足额发放。对省内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每增设一家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十五)完善监管服务。根据村镇银行发展特点,监管部门要在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业务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协会的服务功能,实现行业自律与协同发展。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村镇银行发展的支持力度。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的组织协调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县市是发展村镇银行的主体,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设立村镇银行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出台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