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资金)管理,促进开放型经济构建新机制、培育新优势、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湘发〔2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下,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直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开放型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包括资金总额、投入方向和方式、预算公开要求、预算执行进度等),审定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开放型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的事项外,省直相关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对开放型资金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公开。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开放型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
(三)绩效优先,程序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六条 开放型资金支持范围: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对外交流交往、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
主要包括:
(一)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开放型经济载体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基地和园区建设;
(三)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四)扩大对外交流交往,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外贸业态;
(六)支持口岸建设,畅通国际国内经贸往来通道,提升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七)维护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应对贸易摩擦;
(八)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和展会;
(九)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七条 开放型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开放型资金预算方案,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审定。
省委、省政府确定举办的开放型经济重大活动,由牵头承办的部门提出活动和资金预算初步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开放型资金预算方案一同上报。
(二)按项目法确定的项目,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分管副省长、省长审定开放型资金预算方案后30天内,按照资金投向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范围、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拟定并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申报通知,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工作,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联合行文报送省直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申报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属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直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申报资料。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项目单位直接向省本级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可采取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竞争立项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论证筛选,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
(三)对于按因素法确定的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在分管副省长、省长审定开放型资金预算方案后3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四)对于不需要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五)省直相关部门承办开放型经济重大活动的,应于活动举办30天前提出详细活动和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六)省财政厅审定各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方案后,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前将资金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开放型资金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八条 申报开放型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资金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开放型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省内重大工程、跨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积极探索股权投资、基金投入等市场化支持方式。股权投资退出时的本金及项目收益按一定比例由股权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补充作为发展资金。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标准: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30%(企业境外参展项目除外)。省直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市州县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
(二)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直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省级预算执行进度总体要求、开放型资金投入方向和方式、申报办法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制定相应支出进度方案,省直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审定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后,通过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方式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四条 市州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直相关部门应对开放型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开放型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达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投资评审以及招投标相关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使用资金未达到支出进度要求的,省财政可统筹调剂沉淀资金,并相应扣减次年的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放型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