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6-00631文号:湘政办发〔2016〕6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6—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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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6-01-12 登记日期:2016-01-12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文日期:2016-01-12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

  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的基础上,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以人为本,鼓励创新。注重与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坚持公共性、公益性与实践性、创造性相统一,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实际需求有效对接。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市场化、社会化。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湖南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兼顾时代性和科技性,有利于促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技文化素质。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四)制定购买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负责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文化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目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实际需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监督,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八)加强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要求,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果。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应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及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A

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

 

文化类

 

A101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A102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A103

 

 

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04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05

 

 

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2

 

新闻出版广电类

 

A201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A202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A203

 

 

公益性出版物数据库的制作与传播

A204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A3

 

体育类

 

A301

 

 

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A302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303

 

 

其他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B

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1

 

文化类

 

B101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B102

 

 

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B103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104

 

 

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2

 

新闻出版广电类

 

B201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202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

 

体育类

 

B301

 

 

公益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2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3

 

 

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4

 

 

公益性体育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B305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6

 

 

其他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C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1

 

文化类

 

C101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C102

 

 

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C103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2

 

体育类

 

C201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202

 

 

其他优秀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D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1

 

文化类

 

D101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剧场(院)等场馆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102

 

 

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2

 

新闻出版广电类

 

D201

 

 

广播电视等接收设备的运营和管理

D202

 

 

数字农家书屋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203

 

 

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和管理

D204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D3

 

体育类

 

D301

 

 

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青少年户外活动基地的运营和管理

D302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

D303

 

 

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E

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

 

文化类

 

E101

 

 

民办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02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E103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E104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05

 

 

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2

 

体育类

 

E201

 

 

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202

 

 

其他民办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