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并进城购房的对象进行财政补助。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二、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市州、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省人民政府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和项目给予资金倾斜。2016年停止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各市州、县市区应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以上。逐步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人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四、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
五、创造条件降低购房成本。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并结合实际组织"团购"。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财政补贴和按照应缴契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不断提升住房建设品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完善现有库存房产项目的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优化房地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全装修等建造方式,打造高品质楼盘,提升住房消费的吸引力。
七、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8-12个月的,应适当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50%;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20%;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
八、促进房地产开发转型发展。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于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引导其转型发展,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不能及时转型的房地产项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暂缓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同时,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高度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大房地产开发风险项目排查力度。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一盘一策",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十、落实主体责任和具体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根据本意见,针对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细化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