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001/2016-00678文号:湘政办发〔2016〕55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6—0105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1-08-23
签署日期:2016-07-25 登记日期:2016-07-25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农业、林业、水利发文日期:2016-07-25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推动,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真正主体。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高效利用。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体现"谁用水,谁付费"原则,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既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又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村饮水安全。

  坚持供需统筹,节约奖补。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促进节约用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励或补贴。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创新。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建立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调动各方改革的积极性,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终端计量供水,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市县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等。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末级渠系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以及水价执行等工作。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灌溉水权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梯级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水权可流转"的总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核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县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初始水权按照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可调配的骨干水源确定;灌区或乡镇水管单位对所属水权再分配至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初始水权以内,按成本收费,对节约或超水权部分,实行梯级计价模式。鼓励用户转让农业水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农业水权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2、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结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范围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或灌区,乡镇或灌区应将县下达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后下达给管理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

  3、实现灌溉用水计量。全面推行计量收费,斗口及以上用水实行按方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

  (三)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1、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内容。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建设、微喷灌设施建设、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量、测水设施等;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完成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建设要求。工程建设应上与骨干工程相衔接,下与田间工程相匹配,统筹考虑排水问题,达到末级输、配水渠系完好通畅,各类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设施配套齐全,量水设施的布设满足细化计量单元的管理要求,田间地面灌溉工程达到节水灌溉标准,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四)水价形成机制。

  1、水价构成。水价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水价构成。全成本水价等于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末级渠系水价之和。

  2、定价机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粮食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财政补助后的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实行农业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不同用水规模实行分档水价,超定额用水的累进加价,有效限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

  (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2、精准补贴的主要方式。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贴;对管水人员的劳务进行补贴;对灌溉设施的节水改造进行补贴;对终端水价不能达到运行成本的,末级渠系水价按运行成本核定,骨干工程水价与运行成本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高扬程灌区实行优惠电价或对扬水电费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资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的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4、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涉农涉水奖补资金及水资源费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六)探索创新工程建设和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1、工程建设。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建设模式:招投标方式、由管护主体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由管护主体实行建管一体化方式、由管护主体直接委托建设方式等。鼓励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为主体的末级渠系工程建设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2、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明晰农业水权,实行水权转让,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配套计量设施建设等;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建设,实行农业用水水质监测,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支持力度。

  (三)把握时间节点。各地要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多途径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体时间节点如下:2016年-2017年,各市州至少在1个县市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在3个大型灌区推行(2016年-2017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单位名单:长沙县桐仁桥灌区、浏阳市浏阳灌区、宁乡县黄材水库管理局、攸县酒埠江灌区中心所、茶陵县茶安灌区、岳阳市铁山供水管理局、澧县九旺灌区、涟源市民兵水库灌区、洪江市龙田红旗灌区);2018年-2021年,各市州至少在50%的县市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在10个大型灌区推行;2022年-2025年,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市州、县市区,整市、整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部分中央投资资金用于量、测水设施完善与配套、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应用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在安排各类涉水建设资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等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灌区新建及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实施时,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加强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和"芙蓉杯"水利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发改价格[2016]1143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加强节水和"水是商品"意识教育,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为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氛围。项目区要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村组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对确定水价和水价调整等事项,要与用水户提前面对面沟通,做细做实宣传解释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