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以下称"信用产品"),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统称"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加快社会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建用并举、以用促建"的方针,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交换。
建立健全社会主体信用记录。进一步完善落实本级本部门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构建稳定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报送机制,及时准确归集报送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整合、交换和共享,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引导支持各有关部门利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部门(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体系,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
1、研究制定计划目录。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计划目录,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依据计划目录事项,制定使用信用产品的操作方式、标准流程等制度,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推动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产品的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主体进行公共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主体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市场准入中应用信用产品。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制度。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环境保护领域。对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实行信用审查机制,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产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产品质量领域。在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卫生计生领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日常监管中应用信用产品,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行业禁入限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招标投标领域。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率先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逐步向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推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教育科研领域。将教师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入职审查、日常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课题申报等环节,将个人、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电子商务领域。在电子商务领域日常监管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中介服务、税务、海关、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应用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1、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依法开展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提供符合社会多样化需求的信用产品。推动建立信用产品跨地区、跨部门互联互认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3、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社会主体信用产品真实、有效、规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社会主体激励,依法依规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在评先评优、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申请和拨付等方面优先办理。加强对失信社会主体监督管理,推动失信行为公示公开。对严重失信社会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如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相关资质,不将该主体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协商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跟踪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并将计划目录和应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进行公示。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产品应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应用情况通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