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
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9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可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鼓励开发新建租赁住房。符合住房发展规划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可以免除项目资本金监管。
三、支持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先租后售消化库存商品住房,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四、规范个人自有住房进入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承租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支持创建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本地住房租赁品牌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金融、税费等政策方面按规定给予必要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可对住房租赁企业融资实施财政贴息补助。
六、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功能需要、空置住房相对集中的项目开发成集生活居住、康复疗养、休闲娱乐、旅游度假于一体的公寓生活社区。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地方住宅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合法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住房可以按间出租,但不得擅自变更住房使用性质,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
七、引导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已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已承租居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和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九、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落实住房租赁经营企业、个人以及房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和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发布租金指导价格、房源信息。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综治、税务、工商、卫生计生、社保等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因城施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