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建设
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省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行业需要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包括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资金安排,下同),纳入省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省级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新建、改扩建或资产购置项目;
(二)省级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新建、改扩建、整体搬迁或资产购置项目;
(三)省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审批范围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审批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规范审批。重大项目应当事先明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资金安排审核应作为规划和项目决策的必要程序,未进行资金安排审核的,不得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二)集约节约,避免重复。重大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力戒贪大求洋。从严控制拆旧建新,项目新建和改扩建要与现有相关设施配套衔接,功能相近的要统筹整合,集约利用,节约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取省市共建模式。
(三)统筹存量,保障重点。重大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首先从中央和省级现有专项资金,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存量资金中筹措。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整合存量资金,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存量资金不够的,再按程序申请省级预算新增安排。
(四)严格监管,公开透明。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支。确需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设和资金审批情况遵循"非涉密、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重大项目规划、决策、概算等环节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以及相关债务举借和资产处置等事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专项建设规划环节资金审批。
教科文卫专项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内容。专项建设规划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除按中央要求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未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草案时,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发改委在对专项建设规划草案进行初审时,若涉及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应当会商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划和收支综合平衡等因素,对专项建设规划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等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反馈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专项建设规划初审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若初审意见与省财政厅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项说明。
(二)重大项目决策环节资金审批。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重大项目立项前期工作时,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发改委在对重大项目建设申请进行初审时,应当会商省财政厅(由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额安排的重大项目除外)。省财政厅结合存量资产及债务现状等情况,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等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内容进行初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规定权限,提出意见反馈省发改委或按程序报批后反馈。省发改委根据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决策的初审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若初审意见与省财政厅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项说明。
(三)概算批复和调整环节资金审批。
1、概算批复。重大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编制投资概算。省发改委在审批投资概算时,对超过批复投资估算的项目,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投资概算(或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立项批准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编制投资估算,按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再予批复。
2、概算调整。重大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概算、需进行调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其中,需追加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四)资金安排审批。
经批复立项的重大项目,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省财政厅结合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5〕90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安排资金或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安排。
重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性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五)债务举借审批。
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债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重大项目立项批复及融资需要提出举债申请,举债申请应当包括举债依据和必要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偿债计划及偿债能力分析、保障按期偿还债务的措施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收支状况、债务规模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年度可举借债务总额,作为单位举债限额进行管理。新举借债务后,单位债务余额控制在限额以内的,省财政厅统筹考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定其当年举借新债额度并予以批复;单位债务余额超过限额的,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确需举债满足其建设需要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由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承担借款管理和偿债责任。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
(六)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
教科文卫事业单位通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新增的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或预见未来将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含地面房屋及构筑物,下同)等处置行为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土地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计处置收入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编制专门的土地资产处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审批范围的土地资产处置事项包括:
1、单位整体搬迁后原有土地资产处置;
2、新建重大项目后调整空出的土地资产处置;
3、长期闲置或没有发挥实际效益的土地资产处置;
4、其他与重大项目建设相关的土地资产处置。
上述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让、置换、划转、政府征收和收储国有土地等),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处置方案科学合理、资产评估客观公正、交易流程公开透明。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程序为:处置单位提交资产处置计划和申请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处置实施时,处置单位将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土地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其中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充分说明理由。需要评估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城市规划中未考虑用地性质的拟处置土地,当地政府可在组织论证合理可行的基础上,调整用地性质和有关地块使用控制指标,并按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土地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不得直接返还处置单位。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事先将资产处置收入作为专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偿债的资金来源进行安排。
四、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适时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未按程序申请并获得概算调整批复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概算部分,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
(二)建立投资评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以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规违纪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擅自举借债务,或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要减少有关专项经费安排,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四)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专项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决策和资金安排情况,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