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001/2017-01462文号:湘政办发〔2017〕28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7—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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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7-05-24 登记日期:2017-05-24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发文日期:2017-05-24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1.尚未建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市州中心城市(株洲、益阳、娄底、邵阳、永州)要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在2017年底前建设好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或意向性确定合理运距范围内其他城市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

  2.各市州中心城市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长沙市区二环线以内、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以及其他市州中心城市中心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二)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储运、施工、装修、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监控,建立装配式建筑安全质量跟踪追溯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三)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服务"全产业链建设,打造一批以"互联网+"和"云计算"为基础,以BIM(建筑信息模型)为核心的装配式建设工程设计集团和规模以上生产、施工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建成全省千亿级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二、重点任务

  (四)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各市州要尽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确定本地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和控制性指标等。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市州应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将批准后的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设计、生产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提升设计人员的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逐步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内装部品产业化。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龙头生产企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组建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部省合作共建方式,建设"装配式建筑科技产业示范园",汇聚优势创新企业资源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转化和推广,为企业、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主体提供合作共赢的综合型公共服务平台,打通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资金、人才等瓶颈,为装配式建筑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培育孵化和发展壮大提供要素支持,全面提升我省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建筑信息模型)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图集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满足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加强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转化和推广,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的目录管理和认定体系。各地建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要适时收集装配式建筑工法,制定完善建筑清单计价依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八)大力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进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强化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安全保证、物联网管理信息和质量跟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提升住宅品质。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住宅性能评定体系,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开发、设计、施工、验收、物业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在装配式商品房使用手册中载明是否通过住宅性能认定,并标注认定等级,通过商品房性能认定,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品质品牌保证的住宅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扩大试点范围。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各市州要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三、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财政支持。整合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其中对符合省级规划要求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省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由省、市、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强化项目落地。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各市州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各地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

  各地要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当年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贷款利率方面可相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符合条件者可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全装修住宅的购房者,可以成品住宅成交总价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实行容积率奖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七)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装配式建筑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本地区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考核督查。将各市州中心城市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的目标任务,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州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一季度下达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年底检查考核,实施专项督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要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装配式建筑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依托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实用技术人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二)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和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