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环境保护督查意见要求,省政府决定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划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修改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
二、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7〕11号)中的第七条"(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四)依法禁采的自然保护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重新公布。
三、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中的"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修改为"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并重新公布。
四、省水利厅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由省水利厅自行废止。
五、各级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划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