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7-01482文号:湘政办发〔2017〕51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7—0104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0-12-31
签署日期:2017-09-04 登记日期:2017-09-04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发文日期:2017-09-04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市场监管

  规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省基本建成体制成熟、法治完善、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激发投资创业活力,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基本形成。各种行政审批大幅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市场活力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百姓投资办企业时间缩减,新增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活跃发展,新设企业生命周期延长,企业数量增长显著。

  --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形成。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坚持放活与管好相结合,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效显著,侵权假冒、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得到有效治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建立。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质量显著提升。

  --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基本形成。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推进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消费维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大,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满意度持续提高。

  --提升监管效率,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维护公平公正。树立法治思维,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权责一致、透明高效、合法适当,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检查,规范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坚持审慎监管,鼓励创业创新。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加强行政指导,采用劝告、提醒、建议、约谈、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实施监管。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坚持综合监管,夯实基层基础。适应科技创新、产业融合、跨界发展的大趋势,克服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上下统筹,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坚持智慧监管,提升效率水平。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适应市场主体活跃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坚持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市场监督,实现社会共治。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各种审批限制,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投资创业创造公平的准入环境。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其他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市场准入领域和规则。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逐步减少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进一步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减少各类证照。加大改革力度,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根据国家规定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的审批事项外,一律放给市场、放给社会,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改革多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重复审批、重复管理,提高社会投资创业效率。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市场主体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市场主体唯一身份代码。进一步精减材料手续、精减流程时间。开展市场环境综合评价,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大幅度缩减企业开办时间。

  推进便利化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推进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不合理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试点,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

  3、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释放社会资源。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各种违规补贴,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劣质企业的正常退出机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在一些创新密集区和高科技领域,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

  4、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服务创业创新大潮。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和城市,促进各项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积极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实现部门间数据实时共享。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措施和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强化执法部门协作,提升网络交易监管合力。注重网络源头治理,坚决依法关闭非法网站、网页。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突出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鼓励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

  严厉打击传销。完善传销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信息技术监控机制、群防群控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措施。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

  加强广告监管。在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强化广告市场监管。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和公共性程度,推进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

  2、加大竞争执法力度。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作为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任务。实施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应分析,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发现问题,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把公用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针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加强网络市场、分享经济以及高技术领域市场监管,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行为。加强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各级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

  3、加强质量监管。

  加强计量管理。加强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计量监管,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能效标识虚标和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明确市场主办方对计量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和使用单位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责任,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集贸市场衡器短斤少两、加油加气站计量作弊、瓶装液化气掺杂少量等问题。深入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加快放开计量校准市场步伐,建立竞争充分、规范有序的量值溯源市场,降低量值溯源成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标准化管理。改革创新标准制定方式,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对于强制性标准,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管。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让企业和群众享受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

  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

  4、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围绕品牌经济发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湖南商标注册窗口全程电子化,加大商标注册力度,形成湖南商标品牌集群。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加大湘字号品牌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利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进精准扶贫。建立商标品牌评价体系,开展商标品牌评价与保护。

  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等保护。完善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大力推进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加强对电子商务、互联网、展会和专业市场等重点行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加强专利权保护,依法建立健全专利案件的协调办理机制、政策协调机制、重大案件协调督办机制、专利保护新问题的研究应对机制。加强商标权保护,保持打击商标侵权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加强版权保护,突出网络版权监管,清理取缔非法出版物销售点,收缴、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大力推动版权登记工作。

  (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1、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严格源头治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实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工程,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

  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经销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明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理念和监管规则,完善服务标准,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对百姓住房等大宗消费,要结合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购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及二手房市场,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障业主权利,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权益。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创新对网约车、房屋分享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备案机制、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

  3、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丰富老年人消费需求,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

  4、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防止把农村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推动诚信示范市场建设,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5、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加强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强"12315"体系建设,对省、市、县"12315"体系进行升级改造。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加强"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

  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

  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联动维权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以及电信、快递、教育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

  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推动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百姓消费利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理顺监管体制。

  1、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有效方式,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相同或相似职权,推进相对集中执法。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部门内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承担。大力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在总结县级层面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市州层面综合执法,统一执法资格和执法标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十三五"期间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

  2、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市场监管部门机构与职能配置,强化基层执法保障。进一步优化省直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压缩、整合非业务机构,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业务机构特别是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机构倾斜,推动政府职能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治理模式优化。在执法编制、专业人才等资源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食品药品、质量计量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加强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法记录等主要执法装备建设,满足日常执法基本需要。

  3、推动社会共治。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自律机制,推进政府与行业组织分开,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开展鉴证、验资、评估等活动。加强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完善监管机制。

  1、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留强制性检测事项清单。

  突出加强专项检查和重点核查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儿童用品、农资产品等特定领域、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积极开展抽样检验检测监管。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机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重点抽检。打造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立抽查结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的互认共用机制。

  2、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整合,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建立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省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湖南省企业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国家法人库地方工商项目,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各类监管信息和数据,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到2020年,实现所有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对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等领域,推动各部门市场监管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规范,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分类标准、程序和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信用记录,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依法在内部管理中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对于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告诫约谈、公示其信用记录和信用类别、在行政许可中启动实质审查、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等监管和约束措施。

  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推进信用联合惩戒,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委《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到2020年,建立覆盖所有行业和部门的信用联动惩戒机制。

  3、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强化横向联合。健全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针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探索制定和实施联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由牵头部门制定监管规划,规范实施程序,避免重复执法和推诿执法。

  加强层级联动。完善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责任和重点,高效配置执法力量,进一步增强纵向联动的执法合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领导统筹责任,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市场执法工作,保障全省市场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统一指挥本系统的重大执法活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完成上级布置的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监督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案件移送规定,健全执法协作制度,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创新监管手段。

  1、建设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逐步实现工商部门、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为全省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库和交换系统,并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对接。到2020年,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率达90%以上。

  2、推进大数据监管。

  建立健全数据标准规范。建立市场监管大数据标准规范,制定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到2020年,建成我省市场监管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

  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运用。建设湖南省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开发建设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案件分析等大数据系统,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分析、研判市场监管风险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精准打击,对市场秩序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探索建立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和市场监管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市场监管取得的成效。

  充分运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保障。

  3、运用科技手段监管。建立"互联网+监管"的信息化监管模式,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完善移动执法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在线监测。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保障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无缝对接,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四)推进法治建设。

  1、加强监管立法立规。加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立法立规。做到重大市场监管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等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业态,探索推进网络交易监管立法,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保障。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市场监管实践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及时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推进执法规范公正。

  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执法案卷标准化、记录方式科学化,便于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公正公平的执法权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20年底前,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的裁量范围、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开。

  3、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指引、规范作用。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针对行政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状况、信息公开、行政监督等方面分别计分,加大社会评议权重,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提高考评的科学性、效能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机关市场监管水平提高。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提高执法公开集中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征地、房屋征收、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等事项公示;加强工商、物价和安全生产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及抽查结果。完善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解读与问题回应制度,探索建设规范性文件解读回应平台。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实抓好。要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部署,全面实现规划目标。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加大监管执法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专家人才库,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市场监管执法干部队伍。

  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运用创新性思维、改革性举措,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要加大市场监管经费保障力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装备配备,保障市场监管工作现代化、科技化的需要。

  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规划实施绩效考核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建立健全规划主要建设项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问责机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或无实质性效果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