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7-01490文号:湘政办发〔2017〕63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7—0105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0-12-31
签署日期:2017-11-01 登记日期:2017-11-01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优抚安置发文日期:2017-11-01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17-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努力提高我省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政府、单位、个人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

  立足基层,综合干预。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着力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

  立足实际,科学推进。立足基本省情和各地实际,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作用,选择推广适宜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提高残疾预防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低于国家控制水平。

  二、主要行动

  (一)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贯彻落实《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建立覆盖城乡,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

  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采取在婚姻登记场所附近设置婚前医学检查点等方式,为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结婚登记夫妇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咨询指导。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建立省、市、县、乡四级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资助开展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在地贫高发地区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开展免费产前筛查服务,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产前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对产前筛查高危孕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档案专案管理,重点监护,提供后续产前诊断服务,避免缺陷儿的出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将年龄在0-6岁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的参保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听力筛查率逐年提高。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健康咨询与指导,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筛查覆盖率及转诊率、随访率、干预率。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完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开展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建设省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和培训基地,加强卫生应急准备,提高新发再发传染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夯实常规免疫,做好补充免疫,确保疫苗接种安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强化麻疹疫苗接种和监测管理。开展脊灰灭活疫苗替代工作,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加强主要致残性地方性疾病与慢性病防治。加强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的防治,消除碘缺乏病、燃煤型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达95%以上。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将疾病致残等危险因素评价结果纳入居民档案,引导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健康咨询和干预指导,建立脑卒中规范化预防和救治体系,开展城市急性脑卒中60分钟急救网络建设。高血压、糖尿病的规范化管理率达到50%以上,已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5%。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达到200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体育局、省残联,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康复,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探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枢纽、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全程服务模式,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体系和救治救助体系。完善和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制度,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恶性案(事)件显著减少,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启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促进试点,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依法监管和专项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伤害的用工单位,定时对职工进行体检,确保对职业病职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提高各类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分散单位用工风险和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均下降10%以上。(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提升车辆安全标准。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旅游包车"导游专座"、"破窗装置"等。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防范安全风险,提高施救水平。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力推进公路治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6%。(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严格执行药品GSP标准,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管方法,严查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确保药品安全。(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以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染治理等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省"一号重点工程"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向"一湖四水"延伸,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及时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涉水病区改水。以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燃煤污染、建筑扬尘污染等为重点,继续实施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应急工作。进一步扩大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的覆盖面,有针对性地及时治理干预。启动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全面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对轻、中度污染土壤集中开展治理试点示范,对重度污染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海洋、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全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防灾减灾、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森林及林区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内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加强部门协调,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为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短板,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抗灾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开展省级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定期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逃生避险演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建立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改造易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显著改善康复服务。

  加强康复服务。落实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普遍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建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中小学要积极主动面向本校残疾学生开展康复教育,进行康复训练,尽可能减轻学生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扎实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广疾病早期康复治疗,逐步增加全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辅助器具服务。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以上。(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改、扩)建道路及公路服务区、建筑物和居住区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省、市州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到2020年底,省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各市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达到基本水平。(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因素致残的预防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统筹实施本行动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依法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出生缺陷防治、早期干预和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完善我省母婴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残疾康复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支持残疾预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卫生应急设施建设,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加大向残疾预防领域的倾斜力度。制定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支持和鼓励科研和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残疾预防的国家和省级行业标准制定,并结合残疾预防工作实际,制定急需的残疾预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残疾人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职能,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各级残联等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方便残疾人就近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深化便民服务措施,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服务体系,强化人才队伍。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教育资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残疾人服务项目纳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实行目标管理。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管、应急救援、环境污染防治、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康复服务等体系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家庭做好残疾预防,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针对全省残疾预防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以医务人员为重点的各类人员的残疾预防政策法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加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助残志愿者培训,打造适应残疾预防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残疾预防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提高残疾预防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残疾预防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兴办社区医疗、康复机构等机构,探索将康复治疗纳入商业医疗保险理赔范畴,为失能或部分失能人群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鼓励老年人、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巨灾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推动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保险等相关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工作。(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南保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实施重点监测。加强科技部署,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布局残疾预防相关科研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致残原因、机理、预防策略与干预技术等方面研究,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领域的应用推广。推进县市区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残疾预防大数据利用能力,及时掌握残疾发生的特点特征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生缺陷、慢性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残疾预防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利用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残疾预防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间节点,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围孕围产期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导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的督导检查。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2020年实施终期检查。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