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7-01968文号:湘政办发〔2017〕76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7—0106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3-01-16
签署日期:2017-12-18 登记日期:2017-12-18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商贸、海关、旅游发文日期:2017-12-18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积极对接和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省商务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如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程序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征求省商务厅意见时,须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省商务厅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如需对相关贸易政策合规性意见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必要,省商务厅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并根据商务部反馈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及时向商务部报送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本市州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如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省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和通报要求的,由省商务厅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对确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贸易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按要求进行答复,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坚持按市场化、国际化通行规则办事,主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促进市场深度融合、资源高效配置,充分依靠规则化解贸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强化合规审查,注重事前评估和事中沟通,进一步提高我省开放发展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职责分明、指导有力、落实到位的贸易政策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咨询、指导和督促。贸易政策制定单位要切实履行合规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培训,为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供保障。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1、出口税

  2、出口退税

  3、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4、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7、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税收优惠政策

  2、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3、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4、价格管制

  5、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8、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9、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10、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责任编辑: 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