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江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根据设计成果和设定的界桩确定)内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内新增、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农副业等生产设施,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者自行承担。
(二)必须保持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内现有的地形、地貌、地类不变,严禁借机开田、抢种抢裁、采砂开挖、葬坟以及其他有碍移民工作的活动。由此增加的实物量一律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确因生产、生活急需的临时性设施,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方能建设,但必须保证按照工程要求自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合法婚入人口、刑满释放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外,不准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已选定或者正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所有土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移民安置点内垦荒、开山取土取石、采矿、建房。
四、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私自流转土地的行为均无效,其土地权属不变。
五、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安江水电站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怀化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