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附件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 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 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 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
施补偿费标准
2、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3、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
附表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一 |
钢混 |
一 |
840 |
厂房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或框架结构,铝合金窗,内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瓦地面,房高3.5—4m。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 2、室内墙面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
1、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2、室内外水电设施;3、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6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8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5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810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 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二 |
砖混 |
一 |
660 |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 2、室内墙面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 |
1、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2、室内外水电设施;3、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45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5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610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3)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三 |
砖木 |
一 |
570 |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标准; 2、室内墙面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 |
1、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2、室内外水电设施;3、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38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3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面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540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4)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最高补 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四 |
土木 |
340 |
内外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26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5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3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五 |
棚屋 |
150 |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1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3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2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五、简易结构杂屋(指集体或个人修建的厨房、厕所、猪圈、牛栏、堆放杂物有柱有屋顶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计算装修和设施。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
附表2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砖坯 |
块 |
0.1 |
能搬走烧窑的砖坯只付给搬运费。 |
水泥晒谷坪 |
㎡ |
15 |
用碎砖砂砾石等铺成的底层包括在内。 |
三合土晒谷坪 |
㎡ |
7 |
三砂掏筑、表面拍光。 |
素土晒谷坪 |
㎡ |
5 |
素土夯实、表面拍光。 |
砖砌体 |
m3 |
120 |
包括砂浆、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砖砌体每立方米96元。 |
块石砌体 |
m3 |
100 |
石头护坡等,包括水泥钩缝。 |
条石砌体 |
m3 |
132 |
块石基础,条石砌面。 |
水泥管 |
m |
18 |
按实际长度计算。 |
砖石水泥池 |
m3 |
90 |
废弃不用的不补偿。 |
三合土池 |
m3 |
30 | |
素土池 |
m3 |
9 | |
淤缸 |
个 |
25-60 | |
水泥路面 |
㎡ |
3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沥清路面 |
㎡ |
18 | |
块卵石路面 |
㎡ |
12 | |
三合土路面 |
㎡ |
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板石路面 |
㎡ |
15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填体沙路面 |
㎡ |
8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混凝土沉井 |
口 |
400-2000 |
水井口径 |
砖石井 |
口 |
200-500 |
水井口径 |
砖石压水井 |
口 |
300-600 |
水井口径 |
钻孔压水井 |
口 |
200-300 |
井深 |
混凝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石砌拱坟墓 |
冢 |
1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有石碑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土坟墓 |
冢 |
5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麻石坟墓 |
冢 |
2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琉璃瓦(瓷瓦) |
㎡ |
80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
沼气池 |
个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附表3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 |
4元/月 |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统规自建、自拆自建付12个月;统规统建付24个月。 |
搬迁补助费 |
户 |
1000元/次 |
一次性迁至新居的,按1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2次补助;含太阳能储水罐、卫星接收天线等;养殖大户(牲猪一百头以上,家禽五千羽以上)增加搬迁补助费1000元。 |
误工补贴费 |
人 |
50元/日 |
补贴对象仅限于协助征地拆迁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拆迁工作人员。 |
农具设施补偿 |
户 |
2000元 |
补偿对象仅限于征地后无地可耕的农民。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衡阳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