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区 |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
湘潭市区 |
117000 |
105300 |
湘潭县 |
105300 |
93600 |
湘乡市 |
105300 |
93600 |
韶山市 |
105300 |
93600 |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 田 |
一 |
2340 |
按征收地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
二 |
2080 | ||
专业菜地 |
一 |
3900 |
按征收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
二 |
3510 | ||
专业鱼塘(含特种养殖) |
一 |
3510 |
按被征鱼塘所属类别,按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鱼苗池(塘)按青苗补偿费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 |
二 |
3120 | ||
旱 地 |
|
1560 |
按征收地所属类别,生产期不到1年的,按征收地所属类别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
藕 田 |
|
2340 |
栽种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100%标准补偿。 |
水 塘 |
|
1400 |
|
水 库 |
|
940 |
|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偿 果树种类 |
苗 期 |
定 植 管理期 |
始 果 期 |
盛 产 期 |
衰 老 期 | |
蜜 桔 |
1040~1300 |
2210~2860 |
3770~4680 |
4680~7540 |
1170~650 | |
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
910~1170 |
2080~2600 |
3250~4160 |
4550~7150 |
1170~520 | |
茶 叶 |
780~1040 |
1040~1950 |
1950~2600 |
2600~3640 |
1040~780 | |
油茶、油桐 |
520~1040 |
1040~2080 |
2080~2860 |
2860~3900 |
1170~780 | |
苗木、花卉、 药 材 |
普通的按1885~2340补偿,名贵的按1950~4550补偿。 | |||||
备 注 |
①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 ②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株/亩;桃、李、梅:60~80株/亩;葡萄:180~200株/亩。 ③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④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偿 果树种类 |
苗高 以 下 |
胸径6~ |
胸径 以 上 |
备 注 | |
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 |
910~2260 |
2600~2030 |
1690~1430 |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 |
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 |
600~1560 |
1820~1430 |
1090~940 |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楠竹按此标准补偿,不能作材料的乔木,按其他树木类别补偿。 | |
其他树木及竹类 |
420~720 |
1010~550 |
450~320 |
不能作材料的乔木、灌木,视郁蔽度按比例计算补偿。 | |
柴、茅柴、芦苇 |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240~400元 |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冢
类 别 |
双 穴 |
单 穴 |
水泥坟 |
1000 |
800 |
土 坟 |
600 |
400 |
备 注 |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湘潭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