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01/2010-71622 文号:湘政函〔2010〕21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000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9-06
签署日期:2010-08-05 登记日期:2010-08-0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8-05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年八月五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湘潭市区

117000

105300

湘潭县

105300

93600

湘乡市

105300

93600

韶山市

105300

93600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2340

按征收地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2080

专业菜地

3900

按征收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3510

专业鱼塘(含特种养殖)

3510

按被征鱼塘所属类别,按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鱼苗池(塘)按青苗补偿费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

3120

 

 

1560

按征收地所属类别,生产期不到1年的,按征收地所属类别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2340

栽种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100%标准补偿。

 

 

1400

 

 

 

940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果树种类

 

 

管理期

1040~1300

2210~2860

3770~4680

4680~7540

1170~650

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910~1170

2080~2600

3250~4160

4550~7150

1170~520

780~1040

1040~1950

1950~2600

2600~3640

1040~780

油茶、油桐

520~1040

1040~2080

2080~2860

2860~3900

1170~780

苗木、花卉、

普通的按1885~2340补偿,名贵的按1950~4550补偿。

 

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亩;桃、李、梅:60~80/亩;葡萄:180~200/亩。

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果树种类

 

苗高3m

 

6~14cm 

胸径14cm

 

 

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

910~2260

2600~2030

1690~143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

600~1560

1820~1430

1090~94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楠竹按此标准补偿,不能作材料的乔木,按其他树木类别补偿。

其他树木及竹类

420~720

1010~550

450~320

不能作材料的乔木、灌木,视郁蔽度按比例计算补偿。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240~400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水泥坟

1000

800

600

400

备 注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湘潭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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