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体制
改革专项方案》的批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厅制定的《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专项方案》,请会同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专项方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专项方案
根据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结合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以下简称三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率先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统筹城乡就业,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就业援助机制。2010年,三市新增城镇就业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6万人。2010年三市基本实现城区比较充分就业,2015年基本实现周边县市区比较充分就业,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充分就业。
(二)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15年三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10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覆盖率达到10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城镇无业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将城镇无保障老人全部纳入养老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15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全覆盖;实现城乡统一的医保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率先实现人人学有一技之长。健全面向市场、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尽快建立起与建设“两型”社会、发展“两型”产业相适应,数量充足、专业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强区。2010至2015年,三市每年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2015年前,使90%以上的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掌握现代农业技术,95%以上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到2020年,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2.5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到30%,人力资源优势得到进一步显现。
(四)率先实现人人享有权益保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2009年劳动合同动态签订率达到98%以上。全面推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2015年实现区域内所有企业全覆盖。工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规范,行业收入差距缩小,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增长。劳动标准比较健全,劳动者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的渠道畅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全面形成。
(五)率先实现人人享有优质服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争议仲裁等管理服务体系健全、人员素质较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效率和社会化、信息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2010年,基本建立起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2015年,主要指标取得突破性进展;2020年,形成与“两型”社会建设相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二、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平等就业制度。
1、实行城乡一体的就业规划。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步实施,统一考核。
2、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坚持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就业增长点,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现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实行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县市区两级全部建立就业资金预算制度,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实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强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增强中小企业融资实力,提高其吸纳就业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要求,对自主创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积极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实施城乡一体的创业政策。完善支持创业的政策体系。从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构建支持创业政策体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各行业和领域,降低创业成本,增加融资渠道,鼓励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主创业。
完善支持创业的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包括信息服务、产业导向、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孵化、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形成市、县、街道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能力,培养一支懂政策、有技能、善经营的创业队伍。加强创业观念教育,广泛宣传创业典型,交流创业经验,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4、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重点打造省本级和三市本级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各区、县建设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与“两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积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加大人力资本投入的新机制,以人力资源的发展代替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末,实现三市人力资源市场与所有街道(乡镇)、社区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到2010年,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全面建立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
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科学制定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免费为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5、健全城乡统筹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继续巩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成果,实现动态清零。启动实施“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程”,通过组织三市农村贫困户每户一人参加技能培训,并有组织地转移就业,实现“技能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帮助脱贫一户”的目标。到2015年,全面消除现有农村贫困户。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分行业分人群开展扩面工作。强化扩面措施,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实现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覆盖。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商贸流通、休闲娱乐等行业农民工参保,到2010年,依法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大病统筹的政策与办法,使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3、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采取分段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相结合的模式,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和渠道。养老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的筹集方式,待遇按不低于当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引导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和集体给予一定年限(不少于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段参加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集体和政府给予一定年限缴费补助。2010年前,三市都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三市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基本平衡,确保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4、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三市分别选择若干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并逐步推开。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三市区域内逐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城镇无业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城镇无业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
6、完善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镇各类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探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移和接续制度。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探索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医保管理机构的有效办法,解决医保制度城乡二元分割、标准多样、待遇不一的问题。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7、完善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工资增长情况和财政、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三市实现城乡医保住院、门诊医疗和健康保健全面统筹保障。健全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实现生育保险计生项目内全额保障。
8、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督管理。以非公有制经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全面推行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统一征缴模式,提高征管服务效率,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强化征收管理。探索建立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实行缴费与待遇、征缴与奖励挂钩,确保应收尽收。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实现规范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外稽核、反欺诈和对内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三)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照“培训主体多元化、城乡培训一体化、技能培训终身化”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整合资源,对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构建以公共培训机构为主导,以用人单位为主体,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为依托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多元化的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到2015年,在三市重点建设6所技师学院、15所高级技工学校、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示范基地、3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3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0所中等职业学校、200所乡镇农校、50个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力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大幅度提高,满足“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2、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统筹协调、鼓励支持本地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公共财政投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长效机制,政府、社会、个人合理负担培训费用。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高技能人才供需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完善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将学校培养、企业培训、名师带徒、岗位实践成才有机结合和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工艺流程改革、课题研究、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交流活动和岗位技能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推动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企业加大对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标准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都应建立职工培训机构。企业应组织所有在岗员工每年接受不少于10天或五年一次性45天以上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强化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技能人才综合素质,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科学配置。
4、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包括农村贫困家庭“扶贫技能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在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2010—2015年,将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有就业愿望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全面轮训一次。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普遍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
5、突出城镇特殊群体的技能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组织开展对城镇失业人员、关闭破产独立工矿区分流安置人员、城镇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培训资金,制订专门培训计划,开展订单式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到2015年,使所有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群体都能接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引导大学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依托大中专院校,积极组织对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关系调整协调机制。
1、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2010年前,全部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全面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网络化管理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宏观动态监管。推进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特殊工时审批制度、法定假期休假和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2010年前,三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2015年率先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2、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制度。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逐步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建设,到2015年,覆盖区域内各类企业,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逐步缩小行业企业工资收入差距,让城乡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3、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2010年前,三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建立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规则、办案规则,建立简便、灵活、高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
4、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构建大信访格局,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执法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和城乡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为加强对三市劳动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参加的三市劳动保障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推进实施改革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完善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二)落实试点工作资金和工作经费。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劳动保障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下拨,与各市、县市区试点工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挂钩,给予倾斜支持。
(三)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按照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加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就业服务、监察执法、劳动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能力。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社部发[2009]116号、人社部发[2010]22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充实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力量,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安排相应人员或采取政府购买形式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四)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三市率先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中心机房,实现各项业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加快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设步伐,2015年前实现三市100%的经办服务机构、95%以上的街道社区、60%以上的乡镇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推进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基金监管水平和宏观决策支持能力,普遍开展以网上经办、12333电话咨询服务、社区信息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信息服务。稳妥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运用,到2015年,实现三市之间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
主题词:劳动保障△ 体制 改革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