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12—00035 湘政函〔2012〕2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管理的通告
为适应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建设和蓄水后库区水位提升、水流速度减缓、水环境容量相对降低的变化,切实保障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库区湘江干流范围内从事采砂(石)作业,已批准设立的采砂区域和采砂(石)场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禁止在库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鱼、水上餐饮等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禁止向库区超标超量排放废水;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有排污口限期取缔。
四、禁止向库区排放、倾倒各类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在库区范围内运输严重污染水源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影响的物质。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入长沙湘江库区要按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申报。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含油船)在库区进行洗舱作业、非法过驳、冲洗载运散装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和舱室。
六、禁止在库区河道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七、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库区河道和沿岸垃圾进行定期清理;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大坝前垃圾由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清理。
八、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是库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辖区内库区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库区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严肃查处。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库区管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九、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规定对库区范围内浏阳河、捞刀河、涟水、涓水、渌水等湘江支流进行管理。
二○
主题词:环保 水库 管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