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湘、资、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索引号:430S00/2013-01247 文号:湘政函〔2013〕3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00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2-20
签署日期:2013-02-01 登记日期:2013-02-01 所属机构:省政府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02-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00011                    湘政函〔201338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湘、资、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

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湘、资、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湘、资、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项目包括湘、资、沅、澧干流和其流域面积3000km2以上支流重要河段的治理工程,其中湘水包括湘水干流和潇水、舂陵水、蒸水、耒水、水、渌水、涟水、浏阳河(含圭塘河)等8条支流及汨罗江,资水包括资水干流和夫夷水支流,沅水包括沅水干流和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武水、酉水等7条支流,澧水包括澧水干流和水、渫水2条支流。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该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和用途,耕地、林地、水面等要维持现状。

四、该项目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内的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同时,要加强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五、有关单位应埋设项目工程占地范围界桩,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调查登记该范围内实物指标。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该项目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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