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衡柳铁路运营安全的通告

索引号:430S00/2013-01269 文号:湘政函〔2013〕15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0003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9-07
签署日期:2013-08-06 登记日期:2013-08-06 所属机构:省政府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3-08-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00036                  湘政函〔2013151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衡柳铁路运营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衡柳铁路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和牲畜等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域以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铁路防护栅栏上开口通行。

二、严禁破坏、拆卸、移动防护栅栏、线路、信号、通讯、供电等设备设施和安全标志,严禁拆盗、收购铁路器材。

三、严禁持高长导电物体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内行走,严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20范围内放牧。

四、严禁攀爬、触碰铁路防护网,严禁在铁路防护网挂靠物品和拴牲畜,严禁在铁路高压线网、防护网内抛扔各类杂物,严禁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五、严禁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搭建违章建筑,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200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

六、严禁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的下列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一)河道上游500

(二)桥长100以下的,下游1000;桥长100500的,下游2000;桥长500以上的,下游3000

七、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1000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上跨下穿铁路线路的施工、维修必须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阻碍或中断衡柳铁路列车正常运行,严禁阻碍铁路抢险、救援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居民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各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电力接触网线脱落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告铁路有关部门处理,严禁行人靠近。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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