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00040 湘政函〔2013〕18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长政[2013]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附件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
单位:元/亩
地 类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水田 | 一 | 2600 |
| |
二 | 2210 | |||
专业菜地 | 一 | 6500 |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
二 | 5460 | |||
专业鱼池 | 一 | 4420 |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
二 | 3770 | |||
旱 土 | 一 | 1820 |
| |
水塘、水库 | 一 | 2600 |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 |
二 | 2210 | |||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二)
单位:元/亩
地 类 | 类 别 | 计算基数 | 补偿标准 | |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
二 | 2210 | |||
人造用材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
二 | 2210 | |||
非人造林木 | 一 | 26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 |
二 | 2210 |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 规 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
胸 径 (离地1.5米) | 高度 | ||||
各种花卉苗木 |
| 1米以下 | 2000-3000 | 3250-39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
| 1米以上 | 700-1000 | 3900-5200 | ||
4厘米-9厘米 |
| 600-700 | 7800-9100 | ||
10厘米-19厘米 |
| 300-450 | 10400-11700 | ||
20厘米以上 |
| 150-200 | 13000-15600 |
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
房屋补偿费 |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 购房补助费 |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标 准 | 农户补助标准 | 非农户补助标准 | |||
≤5 | >5 | |||||||
钢混 |
| 970 | 100% | 95% | 710 |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 |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 | |
砖混 | 一类 | 780 | 580 | |||||
二类 | 710 | |||||||
砖木 |
| 650 | 100% | 520 | ||||
土木 |
| 520 | 390 | |||||
备 注 |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 |||||||
四、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单层层高加价 | 成新折算 | |||
≤5 | >5 | |||||
钢混 |
| 970 |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3元/平方米补偿。 | 100% | 95% | |
砖混 | 一类 | 780 | ||||
二类 | 710 | |||||
砖木 |
| 650 | 100% | |||
土木 |
| 520 | ||||
备 注 |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 |||||
五、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
奖励费标准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
房屋搬迁补助费 | 8元/平方米?次 |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32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
8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 260元/平方米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
六、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室外设施 | 栋 | 52000 | 四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 ;每增加一人,增加13000元补偿费用。 |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 平方米 | 156 |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
农用工具、牲畜 | 户 | 2000 |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
七、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 补 偿 标 准 |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65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
八、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 设施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6500 |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3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6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3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6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
专业鱼池 | 6500 | |
水 田 | 3900 | |
旱 土 | 1950 | |
其他农用地 | 1300 |
九、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 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 注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208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9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6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 |
200-500米 | 39000 | |||
500米以上 | 52000 | |||
按期拆迁 | 个 | 78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预 制 场 | 设 施 |
| 26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26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 个 | 52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104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26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 个 | 78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十、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 注 |
机械拆除费 | 平方米 | 20 |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
混凝土、整石坟墓 | 冢 | 3000 | 双冢加50% |
三合土、砖石坟墓 | 冢 | 2000 | 同上 |
土 坟 | 冢 | 1200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