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索引号:430S00709/2013-01275 文号:湘政函〔2013〕18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0003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9-11
签署日期:2013-09-11 登记日期:2013-09-11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水利 发文日期:2013-09-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00039                   湘政函〔2013184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

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人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同时,要加强库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

三、有关单位应埋设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界桩,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调查登记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实物指标。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东安芦江水库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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