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四化两型"、"三量齐升"的发展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百城千镇万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减免收费,降低门槛,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促进农民工由"就业型"向"创业型"、"打工仔"向"企业家"、"候鸟型"向"长住型"转变,在评估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实行"双百资助工程"评选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评选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个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纳入"双百资助工程"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优先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工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省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年度综合计划,在原有资金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春潮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星火计划"、"雨露计划"、"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培训工程,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进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建筑业骨干、劳务品牌和民间传统手艺等培训项目,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对认定具备有培训条件和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对象、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使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都能按规定享受到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加强校企合作,各地确定一批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农民工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安监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引导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湖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湖南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2014-2016年)》(湘政办发〔2014〕60号)精神,加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支持各地根据需要改建和扩建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将服务范围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服务招聘网,开发手机客户端等辅助功能,实现"网上、掌上"招聘对接,为农民工提供以招聘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深入开展以促进农民工就业为主的"春风行动"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促进农民工就业,鼓励农民工出国务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地区转移集聚。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做好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编办、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和长效机制相结合,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强化信用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积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定期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领域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各地要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经费,确保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收到实效。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做好救治服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完善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健全举报投诉制度,畅通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渠道。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及"12333"、"12351"、"12338"等维权服务热线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维权服务。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社区民政、计生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权益维护、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四)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向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学校倾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禁止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难"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2〕115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做好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完善省内异地结算网络,探索跨省结算试点,方便农民工异地就医结算。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省内"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制度,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要逐步将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差别化的迁移政策,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全面有序放开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符合条件和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各地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乡村人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业标兵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大力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重点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筑项目、物流(快递)业、家政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会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提高农民工入会的组织化程度。(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丰富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建立"职工书屋",在互联网上创建农民工网络学习平台,方便农民工阅读和学习深造。加强工人文化宫等服务职工阵地建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开展"情系农民工,文艺送春风"等慰问演出活动,举办全省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农民工春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省文化厅、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完善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织覆盖面。加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村级养老服务为依托、乡镇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覆盖比较广泛、功能比较健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利用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努力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和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动态监测机制。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和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农民工项目。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规范发展,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加强重点乡镇和企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情况。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作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农民工工作政策阐释解读,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有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就业和农民工办会同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农民工工作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